![]() |
服务热线:0559-4513574 |
|
一、《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相继公布 今年2月初,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号),该通知明确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同时停止执行。 日前小编从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了解到,在3月29号与4月2号财政部分别与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此次,《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共计18个品目,其中强制采购的以“★”标识,其余为优先采购产品,与第24期节能产品清单相比减少了大约20类产品;同时明确,清单产品中认证标准发生变更的,依据原认证标准获得的、仍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可使用至2019年6月1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共计50项,与第22期环境标志产品清单相比增加了约38类品目。此外,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机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已公示,如有需要可以在相关网站查询。 二、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据新华社4月7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内容表示,要进一步放宽进入市场的门槛,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行“非禁即入”理念,为中小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最大的便利。 两会期间财政部副部长刘伟也在“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记者发布会中,回答相关问题时提到了“对小微企业参与采购竞争时给予价格扣除政策”。由此观之,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当前受到高度的关注,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便是在代理执行政府采购项目的过程中,需要认真地、严格地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给予小微企业相应的价格扣除,让其更具有竞争力,而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中小企业的进入,从而相应政策要求,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财政部明确采购人顺延中标供应商规则 针对“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问题,财政部国库司日前发函明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此消息来自: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乐佳超) |
|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跃进路博皓明珠苑1幢206室 0559-4513574 | @2019 www.hscxzj.com 政采人不能不知道的政策信息 版权所有 |